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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1-02 16:37:07 来源:曲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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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现将曲周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在县主城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重点防火区、殡葬服务等场所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在县主城区范围以外,允许燃放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县城外环路以内和外环路外延一公里的区域(其中外环路外延一公里涉及的村庄分别为:曲周镇麻庄村、段庄村、张庄村、东刘庄村、蔡上村、胡近口村、小王庄村、霍桥村、郭甫村、临堂村、黄庄村、田庄村等十二个村;白寨镇南牛庄村、滏南庄村、王村等三个村;槐桥乡相公庄村)。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县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主城区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长期零售点不超过2家。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购买

公安、应急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烟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统并建立零售环节实名购买制度,实现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购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处罚并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告》推动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村(居)委会宣传责任,召开专门会议部署禁燃工作,向群众发放告知书,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县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本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凡监督不力,在责任单位内部或辖区内发生多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要追究上述单位领导责任。

 (三)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发放《致广大学生及家长的一封公开信》,做好中小学生禁限燃放和安全燃放宣传教育。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巡警、各派出所要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

(五)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六)供销系统要加强系统内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七)县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大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请大家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8890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曲周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曲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曲周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来源:曲周发布
责任编辑: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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